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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先行
发布日期:2018-04-26 09:37   来源:疾控中心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6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为了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确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2013 年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 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怀疑得了职业病,在哪诊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职业病诊断是指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方面有什么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1.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3.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六)拒绝作业权

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3.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

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防治法对女职工有哪些特别保护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工会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承担的角色是什么?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是什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病例近百万人。2017年职业病发病人数超过3万人。无论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职业危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新发职业病人数,这些年都有显著增加。除了法定职业病之外,还存在许多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比如,职业紧张问题日益严峻,“过劳死”每年频见报端,并越来越呈现年轻化趋势。

我国职业病人群占总人口的近2/3,职业生涯占人的生命周期的近2/3。只有职业人群的健康得到保障,才能实现全人群全周期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