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基本知识
发布日期:2016-09-13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西安市高陵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高陵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西安市高陵区各街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高陵区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哪些事项可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