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高规〔2017〕002-区政办002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7〕75号
发布日期:2017-06-12 11:28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各有关部门:

《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商业开发建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区劳动保障、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2%预存保证金;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预存保证金:

1.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或经确认上一年度未进行施工的;

2.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上一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上一年度未按规定预存保证金的,或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的;

(三)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1年施工并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预存保证金;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施工并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预存保证金。与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有拖欠工资问题,确需向其收取保证金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保证金预存义务;

(五)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第七条  保证金的预存:

(一)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持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数审核单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填报《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二)办理预存保证金的单位根据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签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告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进行核实后,监督用人单位发放;

(二)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工作的,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额,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

(三)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支付数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单位仍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四)《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审批表》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数额。建设项目逾期未补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其他用人单位逾期未补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保证金的返还: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持与建筑企业决算书(手续)、建筑企业持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手续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注销后,凭劳动情况表或注册登记部门注销的手续,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三)经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并予公示,3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返还该单位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预存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预存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预存保证金的单位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工作。建筑企业出现较大影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欠薪认定工作应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收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应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出具的《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提供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况,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启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存保证金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函告后,暂不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施工现场设置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定制的监督栏,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公示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2013年3月4日发布的《高陵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及2013年7月22日发布的《高陵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比例调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