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区政府办承担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科室和具体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1.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4建立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5区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区政府办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各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4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5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6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7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各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高陵区政府网站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5)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6)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高陵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各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西安市高陵区政府网上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5.监督检查
5.1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察局)、区考核办每年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5.2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