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
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西安市高陵区,年龄为65周岁至69周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均可按规定领取生活补贴。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残疾人;
(二)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5项(含5项)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重度失能老人;
(三)正在享受农村低保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发放范围
失能老人是指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四到五项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生活困难的失能老人主要包含以下五类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2.城镇“三无”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3.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4.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5.低收入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户籍在西安市高陵区的老年人,均可申请护理补贴。
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中的失能老人每月享受200元生活护理补贴。
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
发放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西安市高陵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即: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3、由区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西安市高陵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
发放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