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03 10:47   来源:民政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给好友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

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审批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明确申请法人、合伙、或者是个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落款为拟成立组织的名称);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地址证明或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必须是会计事务所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涉及有关表格,民办非企业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章程应包括的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

筹备阶段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章程草案;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拟任主要负责人名单,发起人和主要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此表的拟任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的内容: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相关内容、落款协会名称为XXXXX筹备组);

2、社团章程;

3、领导机构名单;

4、秘书长以上社团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5、社团法定代表人填写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验资报告(申请筹备的社团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该证明应由法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7、会员花名册(单位会员应包括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电话、邮编等内容;个人会员应有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8、涉及有关表格:《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社团章程核准表》、《社团法人登记表》、《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负责人备案表》、《社团印章备案表》。

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