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03 10:48   来源:民政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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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

享受条件

在部队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且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回到地方后享受革命伤残军人待遇。因战、因公、因病等级一至十级标准不等。

办理程序

残疾军人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军人证》、原始《军人残疾登记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到户籍迁入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上报市民政局。

执行标准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 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享受条件

烈士遗属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执行标准

(2016年10月1日起)

烈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1030元/年

18050元/年

16980元/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条件

1954年l0月31日国家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未安排工作的人员。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组评议→街办核查→区民政局审批,按月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执行标准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1010元/月;其中参加抗战的老战士1120元/月。

年满60周岁在乡退伍军人享受军龄定期补助

享受条件

1954年11月1日施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离退休工资)的农村籍军队退役义务兵。

办理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

2、村委会(社区)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报街办民政办;

3、出示本人退伍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街办民政办调查核实后,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上报区民政局。

执行标准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部队每服役一年每月补助37.5元。